導語 《中國建材報》記者張亞楠 陶璐璐報道,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同濟大學建筑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土木工程材料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雄日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交了《修訂建筑防水工程質量規范與防水材料標準的建議》。 建筑防水材料是作為功能性建材,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關乎建筑安全與壽命,關乎百姓民生與安康。多年來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穩步發展,建筑防水行業在質量提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及高質量發展的大政方針下,取得了長足發展和明顯進步。 建筑防水行業集中度明顯提高,質量提升成效顯著,規模以上企業營業收入、凈利潤逐年提高,產品品種日益完善和豐富,上市企業或涉防水的上市企業已有上十家之多,生產裝備水平特別是重點大型企業的裝備水平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這些都是建筑防水行業近年來取得的豐碩成果。 然而,由于受多方因素影響,當前我國建筑滲漏率依然居高不下,對比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還存在不少短板和差距。為進一步有效降低建筑滲漏率,張雄代表日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交了《修訂建筑防水工程質量規范與防水材料標準的建議》。 “其一是現行建筑防水材料國家標準品質標準要求偏低。其標準有關防水產品的耐久性、可靠性等要求不高。低品質標準的導向,導致防水材料產業魚龍混雜,低端防水材料充斥市場,高質量防水材料產業發展和生存受限。建筑工程采用低品質的防水材料其防水工程質量和有效服役期必然有限。” “其二是建筑防水工程質量監控制度存在盲區。工程用的建筑防水材料品質控制依據的是產品檢測報告,而產品檢驗報告只對來樣責任,現行材料送檢制度在產品質量監控過程中存在盲區。” “其三是現行規定建筑防水工程質量保質期要求偏短。建筑防水工程保修期通常規定為5年,使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防水工程質量鎖定在滿足5年保質期,這也是低端建筑防水材料占領建筑市場的原因之一。為何建筑服役幾年之后滲漏問題頻頻發生是不難理解的。” 修訂現行建筑防水工程質量規范,提高防水設計工作年限、防水等級要求,旨在實現防水體系與建筑結構同壽命的目標。修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條第一、二款分別規定的“防滲漏工程的Z低保修期限為5年”,將保修期限延長為“10年”。 張雄還指出,要修訂現行防水材料的標準,提高其防水性能和耐久性品質指標。改革工程用建筑防水材料品質監控機制,增加防水材料現場取樣檢測環節,以確保防水材料產品品質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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